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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话

xinanmejie 发布与 2007-10-20 4:25:49

 
咨询悬赏:0劳动点
咨询类别: 民事综合 所属地区: 台湾

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

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要满足两个条件:1,培训费;2,保密协议。 是不是说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签订这些方面的协议后,就可以正常收取“违约金”了,是不是现在只是把违约金给换了个概念?我们是不是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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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杠杠的 回复与 2007-10-20 4:29:4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的是否定性的用语.所以除了服务期,和保密协议,均不可以再约定违约金. 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没有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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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g00001 回复与 2007-10-20 4:32:30

 

这个是相对的,如果企业辞退你,也需要按照保密协议给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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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珩律师 回复与 2007-10-20 4:34:40

 

这是指约定违约金,只能是有培训、保密禁业义务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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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nxing 回复与 2007-10-20 4:36:00

 

to you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book214.com/SheHuiWenHua/ccccccclaodonggetong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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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ver 回复与 2007-10-20 4:39:07

 

我感觉是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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