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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子水镜 发布与 2007-11-20 20:42:37

 
咨询悬赏:0劳动点
咨询类别: 劳动人事 所属地区: 浙江

08年1月1号之后实行的新劳动法,对于我们员工切身利益上有哪些改变,

我的合同07年12月19日到期,如果续签,是继续执行旧的劳动法好还是等几天,按新劳动法去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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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杠杠的 回复与 2007-11-20 20:44:36

 

如果续签的话,属于九十七条第一款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所以是按《劳动法》规定,而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等两天的话,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便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执行,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自己的问题。如果允许的话,建议拖几天再签哦。《劳动合同法》会更大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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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回复与 2007-11-20 20:48:09

 

按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生效前的纠纷没有溯及力,但1月1日后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在新劳动法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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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honglawye 回复与 2007-11-20 20:51:59

 

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其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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