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悬赏:0劳动点
我与现公司已有的合同每年一签~已签过4年多~2008年初到期,公司为规避新《劳动法》2007.11让重签新合同,同时还有1份解除合同协议(无任何补偿等其他内容),新合同甲方为同事业下属不同单位,A为事业单位,B和C为其下属三产,原甲方为B,现中止与B合同同时另签C合同,工作无任何变动. 问题一:已有的合同未到期,又更换甲方公司名称签新合同,以前合同年份是否作废了?(估计是废了只想确认) 问题二:如我拒绝另签新合同,单位要坚持解除原合同另签新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1年补1个月的那种). 问题三:如果我坚持原合同08年合同到期,按新劳动法情况有何不同? 全部30分奉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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