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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szd 发布与 2007-12-3 21:34:02

 
咨询悬赏:0劳动点
咨询类别: 民事综合 所属地区: 浙江

关于辞工与新劳动法的问题

我去年与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我想辞工,但依合同的约定要违约金,08年新劳动法颁布,我去年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还要违约金!我是否能够辞工并拿到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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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久余 回复与 2007-12-3 21:35:41

 

以北京为例说明: 1、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继续履行; 2、所以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你以个人原因辞职,那么在你年薪以内的部分的违约金你需要承担;超过年薪的违约金不符合北京市的规定; 3、如果楼主确实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公司的违法情节辞职达到不支付违约金的效果,可以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做辞职设计,参见“辞职设计”http://www.labourcn.com/Article/wangzhanchanpin/cizhi/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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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回复(共有4条法律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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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xiaobai 回复与 2007-12-3 21:38:50

 

新的劳动合同法 这两条说明了在新劳动法实行之后,员工辞工也可以获得相等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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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yeqianxun 回复与 2007-12-3 21:42:37

 

你们的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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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1囡囡 回复与 2007-12-3 21:46:26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你依然要支付违约金的。 但是具体也要看你们单位是如何操作的。 新劳动法明确指出合同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30日前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们单位也认可这种做法的那就是相等于你最后一个月白干的工资做违约金了。 如果以上的没问题,你与公司也没别的纠葛了 那就可是解除劳动合同了 你说的社保金我没明白你的意思。不过字面上看 你是想拿现金的。是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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