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至于如何分配,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我个人认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来的,那么如何分配原则上也应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我感觉上面的关于妻子有收入就原则上无权分配的说法有点不合理。假设一公务员因公殉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收入,是不是就不需要国家抚恤了呢?是不是就都无权分配了呢?
不过是应该照顾那些既无收入又无劳动能力的人,而有收入者可以酌情少分。
优秀回复
奖励劳动点20 2008-7-7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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