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悬赏:50劳动点
我于2007年8月出售一栋私有住房,当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我和买方未通过中介私下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后由于房子因故一年后到2008年6月才办得房屋产权证书,这在我签订合同时完全没料到的,在这之前我和买主也多次协商,能否解除转让协议,遭拒绝,因为协议是分期付款的.本着诚信原则,在我经多方努力办得房产证后,按协议要求,我通知对方7日内到房办理过户手续,对方找了一些借口说过户手续麻烦,直到第10天才和通知我带资料去交契税,我们协议约定所有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的,我以对方故意拖延而违约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因为协议规定我通知对方7日内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我去咨询过房产总部门,过户一天之内就可办理完。现在我想请问,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他构成违约了吗,现在该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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