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悬赏:10劳动点
我已经进该公司11年了,自从2003年开始工资调整为每月3000元¥,扣除税金后每月2800元¥,但是实际每月只发放1800元¥,还有1000元¥说是什么风险抵押金,而这个所谓的风险抵押金我只拿了2003年和2004年的,自从2005年到2007年的每月1000元¥至今没有发放,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发所拖欠的剩余工资?劳动合同法上是否有企业可以从工资当中扣所谓的风险金的说法?还有我所在的企业为施工企业,常年在外,吃住都在工地,没有休息日,天气好就在室外作业,天气不好就整理内业,但是我工作这么久就却从来没有发放过加班工资,每个月的考情基本都是公司在办公平台上发通知要求本月的出勤天数。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把每个月的出勤天数规定好了再叫我们按照他要求的天数上报考勤,这样做合法吗?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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